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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诈骗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时间:2018-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诈骗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地方标准:

 

辖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北京

5

10

50

重庆

5

7

50

天津

5

5

50

浙江

6

10

50

贵州

5

5

50

河南

5

5

50

山东

6

8

50

湖北

5

5

50

安徽

5

5

50

陕西

5

5

50

湖南

5

5

50

上海

5

5

50

山西

5

8

50

云南

5

5

50

广西

3

3

50

四川

5

5

50

江西

5

5

50

福建

5

10

50

江苏

6

6

50

海南

5

5

50

吉林

4

5

50

内蒙古

5

5

50

宁夏

3

3

50

辽宁

6

6

50

黑龙江

5

5

50

河北

7

7

50

青海

5

5

50

新疆

3

5

50

甘肃

暂缺

暂缺

50

西藏

暂缺

暂缺

50

广东

6千(一类地区)、4千(二类地区)

10万(一类地区)、6万(二类地区)

50万(一类、二类地区相同)

注:以上标准根据各地司法文件整理。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

 

特殊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注:除下列地区“接近”一般掌握为各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

辖区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情节严重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重庆

7

50

5

40

天津

5

50

4

45

山东

8

50

7

45

湖南

5

50

4

45

山西

8

50

7

45

辽宁

6

50

5

45

河北

7

50

6

45

 

电信诈骗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全国各地统一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三):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未遂追诉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同上)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罚金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八):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参考)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免刑标准:

 

  •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缓刑限制: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七):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数额认定和计算: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

 

“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注】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信用证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合同诈骗等金融诈骗和其他经济类诈骗犯罪除个别参照外不适用以上标准。


【主要司法依据】

【1】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2】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3】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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