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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政策创新:为刑事司法改革注入永续动力——“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主题研讨摘要(一)
时间:2022-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理念政策创新:为刑事司法改革注入永续动力——“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主题研讨摘要(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不断丰富发展,刑事司法水平持续提升。
  第一,人权保障理念愈发彰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以落实该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通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决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等举措,努力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司法领域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
  第二,程序独立价值日益凸显。进入新时代,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者们在提升程序品质、程序独立价值方面进行了诸多积极探索。侦查取证规范化流程建设、审查逮捕听证机制改革、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庭审实质化改革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成果表明,刑事诉讼程序正逐步祛除程序工具主义桎梏,更多“看得见的正义”得以彰显。
  第三,刑事政策更加宽平。刑事政策是连接党和国家路线方针与法律规范的重要桥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这一制度以“从宽”为核心,承载着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彰显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人文关怀,也是对“治以宽平,民乐其安”的中国古代传统刑罚宽平理念的继承和发展。
  第四,从“治罪”到“治理”理念的转变。面对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新要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将刑事司法实践融入国家治理大局,通过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一系列方式,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为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服务。
  未来,打造更高水平的刑事法治文明应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具体来说:
  第一,继续回应人民诉求。刑事司法实践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完备、高效的期待,对不完备的程序规范要加以调整,对良好的程序规范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始终围绕人民群众的诉求深入开展。
  第二,继续关照具体的人。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视角下,只有维护好一个个具体的人的正当利益,刑事司法才有可能维护好人民的整体利益。
  第三,产出更多看得见的正义。以人民为中心是具体的、实在的,不仅要在制度建设上维护公平正义,也要在具体行动中维护公平正义。既要做到在结果上实现以人民为中心,也要做到在程序上实现以人民为中心。
  刑事司法改革
  需要刑法客观主义支撑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周光权
  近年来,在刑事司法领域推行了大量改革举措,取得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正确的刑法方法论,尤其需要刑法客观主义的指引。因此,在从程序法角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还要思考刑事实体法理念和方法的塑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确保刑事司法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客观主义与刑法观念的转变。刑法客观主义和刑法主观主义是两种对立的观点。刑法客观主义认为,刑法上只能以客观行为及其后果(危险)作为处罚根据。刑法主观主义则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格等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其基本理论构架在于:从人的危险性出发思考定罪尤其是处罚问题;行为仅是佐证犯罪意思的符号,行为概念以及其他客观要素的重要性、独特性大幅度下降。
  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与法治原则相一致,其使判断有依据、判断标准明确、判断结论相对可靠,使司法机关的司法擅断可能性大为降低。
  刑法客观主义与我国刑事司法的未来。我国刑事司法总体上坚持了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人们逐渐认识到,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大宪章,刑法的本质在于限制司法权力。于是,罪刑法定原则被广为接受,客观主义立场成为必然。
  遵循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原理所作出的司法裁判在标准上相对明确,其结论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价值取向。因此,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下,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以防止将并无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也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高度一致。
  刑法客观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一方面,客观构成要件比主观构成要件更为重要。对于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刑法不处罚。只有惩罚侵害法益的行为,才能实现刑法目的。另一方面,必须讲究司法逻辑或判断顺序。必须做到对行为违法性的客观判断和对行为人责任的判断分层次进行;必须确保客观违法判断在前,主观责任判断在后,确保刑法客观主义得到贯彻。
  总之,刑法客观主义与刑事司法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支撑,在如何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的程序性改革与实体法理念的同步推进方面,未来还有很多探索空间。
  构建一体化实质出罪机制
  推进少捕慎诉慎押贯彻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艳红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时而生。在此,主要从实体法角度谈谈如何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建立贯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实质出罪机制。实体法上的出罪机制致力于从处罚必要性与合理性角度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旨在通过实质解释限制刑法上构成要件的适用,将形式上符合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但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以此充分实现刑罚的妥当性。对于无法实质出罪的案件,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再审慎判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逮捕羁押强制措施以及刑事追诉。
  少捕慎诉慎押,反映的就是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实质出罪理念,从而形成贯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出罪机制。
  以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哪些可捕哪些可不捕,必须以刑法实质出罪机制为基础,以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思维,对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其一,优先适用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即使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其二,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坚持事实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时具备,特别是社会危险性是判断是否予以逮捕的核心。其三,检察机关对任何案件都不能轻易“一捕了事”“一押到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做到逮捕案件全覆盖,在决定是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时从严把关,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贯彻实质审查,建立常态化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实体法上的实质解释与程序法上的实质审查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量,以确定有无提起公诉的必要性,从而建立“实质化”的起诉必要性审查常态化机制。其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检察机关应在坚持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等手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其三,对于法益得到修复,实质没有起诉必要性的案件尽量作不起诉处理。
  持续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
  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孙长永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公安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健全配合制约机制。
  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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